招聘条件
按照《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》规定,具有本地城镇户籍,在法定劳动年龄内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:
(一) 城镇登记的“4050”失业人员(女满40周岁,男满50周岁);
(二)持有《残疾证》并通过人社部门鉴定具有劳动能力、有就业愿望的城镇残疾人;
(三)经申报确认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;
(四)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女满35周岁、男满45周岁的城镇失业人员;
(五)在城镇规划区内,完全丧失土地且女满40周岁、男满50周岁的失地人员;
(六)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女满35周岁、男满45周岁,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务3次以上、非因本人原因仍未能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;
(七)具有内蒙古户籍,毕业3年以上仍未就业的蒙古语授课高校毕业生和贫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。